福州港岸线管理知识
一、港口岸线基本概念
港口岸线――系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它可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岸线及相关水域和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港口岸线是国家宝贵的资源,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由福州港
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福州港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的原则制定,确保港口岸线有效利用。
二、港口岸线审批
(一)审批依据《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二)港口岸线标准依据2004年交通部第5号公告,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一定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按照所在水域分为沿海港口深水岸线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分别制定标准。
1.沿海港口深水岸线
(1)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
沿海港口岸线的范围是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2)沿海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内河港口深水岸线
(1)内河港口岸线的范围
内河港口岸线是指除沿海港口岸线以外的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内的港口岸线。
(2)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是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内河港口岸线(含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审批权限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设区的市,下同)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各级海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各级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三、使用港口岸线报批所需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业主单位营业执照;
(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岸线地段的五百分之一至二千分之一的地形图(附平面设计)五张;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管理
(一)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必须向福州市港务局辖区港务分局提出申请,由辖区港务分局转报市港务局批准,并取得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二)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需要延长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的,应在临时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港务局提出申请。未申请延长使用期限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港务局收回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权。
(三)在获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范围内,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在临时使用期届满时,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者要负责拆除自行构筑的所有临时设施。
如港口建设需占用被批准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时,港口岸线临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撤出。
五、使用港口岸线年限
港口岸线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或使用岸线企业的注册年限。如需延长岸线使用期限,必须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福州市港务局提出延长使用期申请。未申请延长使用期限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由福州市港务局收回岸线使用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港口岸线应注意的问题
(一)使用港口岸线一定要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二)使用港口岸线一定要弄清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200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三)港口建设项目可行研究报告一定要符合港口工程技术规范。
(四)建设与港口岸线相关的陆上工程时,项目业主应征询福州市港务局意见。
(五)港口建设项目所依托工业项目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