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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
发布时间:2008-02-12 08:59: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已于2001123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11日起实行。

部长 黄镇东
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

   经征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交通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九条。
    二、码头、浮筒的生产性停泊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中停泊费A的费率据此由0.20/净吨(马力)/日修改为0.23/净吨(马力)/日。
    三、 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表5)中的数字据此作相应修改。
    四、 拖轮费在现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表7)中拖轮项的费率据此由0.45/马力小时修改为0.48/马力小时。
    此外,依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规则附表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11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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