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11月30日审议通过《福建省港口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审批具体的报批程序,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3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2/3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未达到2/3以上的,应限期申办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1年未投建则要被注销使用许可。
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据福建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明介绍,《条例》呈现出几大亮点:设立了港口岸线分级审批制度,规定沿海千吨级以上港口岸线使用必须报福建省交通厅同意,更有利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省港口岸线使用的统筹安排和合理规定;设立了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使得作为福建发展战略资源的港口岸线的价值得到体现,也为今后港口建设投融资提供了法律平台;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部门实施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此外,《条例》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应当征求交通(港口)部门意见的规定,为交通(港口)部门介入港口建设项目前期阶段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关于船舶超级靠泊的规定,为福建整治船舶超级靠泊提供了法律依据及处罚手段,将有助于维护港口的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