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电开发与与航运之间日趋严重的矛盾将得到有效解决。在日前召开的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审议《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水电开发项目不得使通航河流断航,要保证河流的正常通航。
据了解,贵州省一些地方在修建水电闸坝时,没有同步修建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使原先通航的河流断航,严重妨碍了水路交通的发展。目前,全省通航河流上的水利、水电闸坝共99座,其中阻碍通航的闸坝就达39座,影响航道直达里程达1552.48公里。为了促进贵州水路交通的发展,《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通航水域上修建水电闸坝,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不通航的水域上修建水电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建设位置。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航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业内人士表示,该《条例(草案)》颁发后,将有效维护水路交通不受破坏、损害和侵占,保障水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