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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下月起征收货物港务费
发布时间:2007-08-06 00:00: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域范围内港口、码头的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交通部[2001]第11号令和《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从明年1月1日起,江门市西江港航管理分局将在辖区内收取货物港务费。 

货物港务费的征收范围及对象是在辖区内经所有港区、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个体经营和地方公用的码头、浮筒、锚地)及自然岸坡装卸点吞吐的内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或付货人(或其代理人)计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分为三类:经由港口吞吐的国内航线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按《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的规定计收;经由港口吞吐的国际航线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计收;经由港口吞吐的港澳航线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所规定标准的80%计收。货物港务费的主要用途是用于防坡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为了方便货主缴费,经江门国际货柜码头、外海外贸货运码头等大型公用码头吞吐的内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其货物港务费由市西江港航管理分局委托码头经营单位按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对于企业专用(自用)和个体经营的货主码头,由市西江港航管理分局按规定标准计收。凡拖欠、逃缴货物港务费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每天按应缴费额的5‰计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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