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港协技字第070号
各有关单位:
2008年8月,山东省烟台国际海运公司(烟台海运)以突然停业的方式,欠下了国内各沿海港口企业巨额的港口作业费用。有关港口企业为追偿损失,采取了对烟台海运交付给港口作业的空集装箱进行留置的特殊措施。其后,美国通用(GE SEACO SRL)和另一家国外租箱公司CAI以其是被留置空集装箱财产所有权人的名义,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我国相关海事法院分别起诉了我国22家港口企业,并同时利用美国海事诉讼的RULE B规则,在美国请求相关银行扣押大连、上海、宁波等港口企业的美元收付款,以逼迫我国港口企业就范。此案除已影响大连、上海、宁波等港口企业美元帐户的正常使用外,并威胁到其他相关港口企业。
为此,本会向有关会员单位提出如下风险警示及建议:
一、在汇款时尽量不要使用自己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名字或已经对外披露与自己公司有密切关系的公司的名字。
二、在对外商业活动中,可以采用欧元等其他货币结算的方式,以绕开纽约驻地银行避免电子汇款被扣押。
三、请各港口企业考虑通告有关船公司使用上述租箱公司的箱子给我港口界带来的困扰,表示对其滞留在中国港口的箱子不再给予任何优惠待遇,按正常的收费标准收费。
中国港口协会
2009年9月11日
抄报机关: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人劳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