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据了解,近期有地方政府擅自决定免征港口设施保安费和调整货物港务费资金使用范围,将原先用于港口航道及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调整用于扶持港口企业开辟新航线等业务补贴。为了及时制止这种将中央规定征收的港口专用款项擅自免征或挪作他用的行为,我会及时向交通运输部作了反映,交通运输部对此极为重视,日前已就此事致函有关地方政府,再次明确了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均属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特别是在当前全国港航企业齐心协力、采取措施应对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减免或改变使用用途,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立即予以纠正。
交通运输部借此重申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0]156号)等四个有关中央政府定价文件的有效性、严肃性,要求全国各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口企业严格按中央政府定价征收、收取和使用港口费收。
面对全球金融风暴的巨大冲击,全国各港口企业正在积极应对、攻坚克难,努力化解金融危机对港口的不利影响。为避免由于应对举措失当,而引发全行业经营与管理秩序混乱,影响国家有关港口法律法规的正常贯彻执行,并在经济上造成国家损失,特发此通知,望在日常经营与管理活动中继续严格执行中央政府定价。
中国港口协会
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