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港口仓储企业:应强化防范意识,警惕再次发生
发布时间:2008-08-26 15:16: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中国港口协会的会员单位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因一批钢材的港口仓储作业问题,被作为连带责任人起诉,被判决赔偿2400万元,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不服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据悉,该案是2005年9月开始江苏梦兰鑫达不锈钢带管有限公司及常熟市汇达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将一批唛头“304”钢材运进兴华码头,签订了货物的装卸仓储合同,即与兴华港口公司建立起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关系。随后上海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鑫”)与汇达公司签订了该批钢材的“采购合同”,这批钢材经过“多次采购买卖”,却始终没有离开兴华码头,至今这批唛头“304”钢材仍然存放在码头的仓库里。

但是,最后一次采购时上海百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这批批唛头“304”钢材,不是真正的唛头“304”的钢材。由此与汇达公司产生纠纷,就这样把常熟兴华港口有限公司连带进去了。

不久前,来自中国港口协会、中国港口协会长江港口分会、上海海事大学及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港口专家、教授、律师,就兴华港口公司的仓储纠纷案件中有关事实和细节进行了详细了解,就该案前一段的诉讼情况进行了认真研讨。大家一致认为该纠纷案件的处理案例对于全国港口货物装卸仓储作业的惯例带来重大影响,对于港口企业根据交通部《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进行港口生产的合理和合法性带来挑战,研讨结果将报送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无独有偶,据报道,全国最大的仓储企业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遭遇“调包”,价值千万元的冰箱等电器变成木头塑料薄膜等填充物。目前中储公司面临起诉,被要求赔偿损失。

为此,全国的港口仓储企业,应强化防范意识,警惕再次发生,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附:全国最大仓储企业遭遇调包遭千万索赔()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只装有空调外壳的货物箱

 

试水动产质押业务 受托监管质押物被离奇“调包”

全国最大仓储企业面临千万索赔

质物被离奇“调包”

中储公司三年前开展了一项新业务,介入一种全新的金融产品:动产质押业务。即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提供相应的质押物作担保。

这个质押物就存放到中储公司的仓库中,仓库监管质物。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可变卖质押物偿还贷款。

中储公司除了对货物负有保管责任以外,还要对银行负有监管保证责任。自然中储公司获得的利润要高于一般的仓储业务。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沈阳东站仓库(下称东站仓库)的第一单生意,就出了意外。存储在仓库的质押物偶然间被发现“调包”。清单上载明的“冰箱”、“空调”,竟变成了木头框、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价值近千万元。

8月23日,东站仓库总经理李刚向记者谈到这起案件,仍心有余悸。

2005年3月17日,广发行沈阳支行与沈阳泰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欣达商贸有限公司(注:两公司为一套经营人马)分别签订了1500万元、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和质押物价值为1000万元、3000万元的《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同一天,东站仓库、广发行沈阳支行分别与欣达公司、泰鑫公司签署《质物监管协议》(由银行提供),约定东站仓库为质押监管人,对上述两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进行监管。

2006年3月22日一早,东站仓库安全员王敬权巡视时发现,8号与24号库夹道内出现了15条草袋子。而仓库是全封闭式的,门锁没有被撬的痕迹。

5月9日下午,在广发行沈阳支行的催促下,泰鑫公司派出一个人开锁,东站仓库与广发行西塔支行(与沈阳支行是上下级关系,当时负责具体业务)对质物开始了联合盘点。东站仓库装卸工刘波在家电库房搬运一个空调机时,感到货物奇轻。打开纸箱,里面装的竟然是空壳样机。而再打开一个纸箱一看,里面装的不是空调,而是多个小型风扇,明显与外包装规定不符。

在随后的盘点中,工作人员不断发现,有以木头、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冒充空调的,甚至有一个纸箱子纯粹是靠用木头钉成的支架来支撑。

据工作人员现场统计,仅2005年2月1日入库的价值4.8万元的13台LG空调全部是空壳;总价值14万元的22台LG空调仅一台是真货,其余均为空机壳……6月29日,沈阳中院委托辽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泰鑫公司存储于东站仓库中3000万元的质押物进行盘点评估。结果表明,泰鑫公司缺失的质押物价值总计高达一千多万元。

贷款公司同意补货

8月20日下午,东站仓库原监管员赵丽华告诉记者,案件发生后,她的回忆是,“一点痕迹都没有,做梦都想不到对方会造假”。“这起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储公司2005年整个行业的第一单,结果就被人钻了空子。”让东站仓库分管质押业务的张宁副总经理有些自责的是,对这起家电质押业务处理时,东站仓库沿用了老的业务管理方式,“以为货物进了库房,是我们中储的场地嘛,就什么都不用管了”。没想到这不像做汽车、钢材等“一目了然”的业务,家电产品因中转环节不准开包,结果就出问题了。

2006年5月9日发现质物出现问题后,李刚的第一反应是“货主诈骗”。第二天上午,东站仓库为此书面致函广发行沈阳支行和西塔支行,敦促银行尽快报案。

5月11日,东站仓库收到广发行沈阳支行发来的律师函,“如质物发生毁损、灭失,广发行有权要求贵公司赔偿”。

5月18日,中储总公司姜超峰常务副总经理指示李刚:“如果不能让仓库免责,必须报案。”东站仓库在5月18日向沈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书面报案。

5月24日,在听说东站仓库报案后,泰鑫公司总经理张亚杰来到了东站仓库,表示“他们的责任他们负”,同意补货或偿还银行的贷款。

2006年5月26日上午11点,在广发行沈阳支行的协调下,东站仓库与泰鑫公司就仓库缺货一事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质押物损失,东站仓库不承担责任。双方对质押物的实际数量进行清点后,双方重新签署库存确认书。

因为协议都签了,公安机关认为东站仓库不符合合同诈骗案的要件,把材料退回了东站仓库。

而在此期间,广发行沈阳支行以借款纠纷为由,将泰鑫公司和欣达公司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5月29日、6月15日,市中院分别判决泰鑫公司和欣达公司偿还广发行沈阳支行贷款本金834.6万元、212.5万元及相应利息。若无力执行,则以其质物折价或拍卖款项折抵。

银行起诉仓储公司

但事情还没有完,2007年3月17日,广发行沈阳支行一纸诉状将东站仓库告上了法庭。在这份诉状中,广发行沈阳支行请求沈阳中院,判令东站仓库按照《质物监管协议》的约定,赔偿其一千多万元的巨额损失。这一起诉表明,泰鑫公司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泰鑫公司当初为何与东站仓库签订《协议书》?

“当时签订这个协议的目的是赶快处理质物,用来还清银行贷款。”8月20日晚,泰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的孙长江律师向记者解释,“当时是想把质物卖完后还银行的贷款。可惜东站仓库不让卖,没法兑现”。

对此,东站仓库的委托代理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的丁敏杰律师的回答是:“在法院查封执行的情况下,泰鑫、欣达公司已经对这批质物失去了控制权,没有法院、银行的同意,单方卖不了货。”

2007年6月19日,市中院开庭审理广发行沈阳支行诉东站仓库一案。在法庭答辩中,东站仓库反映,“经到沈阳国税局查寻,这两个公司的增值税发票都没有进行抵扣。而正常业务,4000万元商品的销售,按17%的税率,合计680万元的增值税是不可能不抵扣”。为此请求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07年6月28日,沈阳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发行沈阳支行撤回起诉”。

然而,不到一个月,7月26日,广发行沈阳支行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将东站仓库诉至沈阳中院。

2008年1月15日,沈阳中院一审判决:东站仓库“依据《质押监管协议》,恢复缺失的一千多万元的质押物,如不能恢复,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8年1月24日,李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沈阳中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发行沈阳支行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涉嫌合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月18日,辽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目前尚未有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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