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对港口作业包干费内涉及港区专用铁路作业部分应参照执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7-09-01 00:00:00      来源:中国港口网

(2007)中港协协字第112号

各有关单位:

2005年,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中已经明确放开港口内贸货物装卸作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公布。与此同时,对交通部1992年发布的《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中原规定的与港区专用铁路作业相关的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等收费项目标准予以取消。

为了真实反映港区专用铁路作业的成本,为港口经营人在制订涉及港区专用铁路作业部分的港口作业费(即包干费)时提供一个科学的测算依据,以促进港口铁路运输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我会与所属港口铁道分会(筹)通过大量调查研究,了解到全国大部分港口铁路单位至今仍在执行交通部1992年的铁路货物运价计费标准,由于15年来各项成本上升幅度较大,致使各港口铁路单位近年来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营亏损。为了弥补港口铁路业务亏损,建议全国各港口企业在交通部已明文放开港口铁路价格的新情况下,凡港口作业包干费内涉及港区专用铁路作业的部分,应参照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现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中国港口协会
2007年7月31日

抄报机关:交通部水运司
协会内发送: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办公室、协调联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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