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港口协会秘书处获悉,中国港口协会于2006年9月11日在大连召开第六届第五次理事长会议,对业界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一事进行了专门研究。会议认为,自2004年7月1日全面实施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划》(ISPS规划)以来,为履行国际义务,确保国际海运通道安全,不为恐怖组织利用,我国各港口经营企业投入了大量资金,添置、配备港口保安设施、设备,培训人员,举行保安演练等。仅2004年,在无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的情况下,全国共投入约达15亿元人民币。使我国港口保安工作基本走上了正轨,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现经国家交通部和发改委批准同意,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企业,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顺理成章,合情合理,符合国际惯例,是对相关港口企业付出的部分弥补,为今后继续做好港口保安工作提供了资金支持保障。事实上,国外许多国家早在2004年就开始征收这种经费,而且其收取的费收标准远远高于我国交通部和发改委规定的标准。
自不同港口企业的各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在会上表示,要从本企业做起,收好港口设施保安费,用好港口设施保安费。会议并对部分港口经营行动迟缓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要求协会秘书处督促各相关会员单位抓紧征收工作,要防止个别单位以不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作竞争砝码,影响败坏行业风气。
(《中国港口》杂志记者 蔡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