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超设计船型靠离泊作业的监管工作,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宁波港口超设计船型靠离泊作业监管意见》。
该《意见》明确规定:已获交通部核准的泊位,每日要将超设计船型靠离泊计划报港航管理部门备案;对交通部给予3年缓冲期的泊位,每日要将超设计船型靠离泊计划报港航管理部门核准;需采取“一船一议”方式进行核查论证的泊位,港口经营企业应提前1个月将有关资料报送宁波市港口管理局,经港口管理局与宁波海事局论证,并报交通部核准后,方可作业。同时,该《意见》还对泊位前沿水深测量、作业现场监管以及引航作业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