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发布公告,自3月1日起恢复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新增运力的审批。
交通部规定,批准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力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经交通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新增运力已全部开工建造;企业与货主签订了真实有效的长期运输协议,且企业自有运力(含在建船舶)明显不能满足协议约定运量的要求,企业自有船舶报废后更新运力的,可不受本条限制;企业对新增船舶的所有权应不低于51%;除因航道水深、码头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市场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新增单船运力应不低于2000载重吨;新增化学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应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国内入级检验或入级检验并取得证书。
据了解,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交通部采取调控政策,暂停了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审批。这项政策有力地遏制了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盲目、过快增长,对保持运力供需基本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