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为建立船货运价协商机制,已由部水运司制订加强运协组织监管公告。
交通部近日向货主行业协会征求对《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意见发函指出,为促进内地货柜船运输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际航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保护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部水运司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等规定草拟交通部关于加强对班轮公会、运价协议组织监管的公告,水运司并就此公告内容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征求意见。
公告指出:各相关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指定在中国境内的联络机构和代表人,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公布联络机构名称、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向交通部报备,同时知会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
公告又表示,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与中国境内的托运人或托运人组织建立有效的协商机制,对共同关心的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协商。另外,在受到中国托运人组织的协商请求后,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应当及时派出代表进行协商,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