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2006-09-22 00:00:00      来源:中国港口资讯网

为了规范海关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质量,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9月12日签署总署令,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海关今后将按照准确及时、科学完整、国际可比的原则,依法展开对进出口货物贸易以及进出境物品进行的统计工作,以及涉及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其他相关统计工作,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和其他运输等方式的统计。

按照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经营单位,由注册登记的海关将为其设置全国通用的经营单位代码。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将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础进行统计。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价格)进行统计,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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