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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协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http://www.chinaports.org     中国港口资讯网     2015/4/16
为推动“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制度的设立,应广大会员单位的要求,并根据中国港口协会(下称“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国港口领域科技成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鉴定、评审的一般原则
 
(一)鉴定、评审的定义:由有关科技组织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程序,对科技成果及相关产品的性能、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对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认定形式称为评审)。
 
(二)鉴定、评审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由中国港口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接受国家科技部、交通部的指导。
 
二、鉴定、评审的范围
 
(一)交通部科技计划外的项目。
 
(二)港口领域内由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
 
(三)科技成果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软科学研究成果等。
 
(四)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创新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达先进水平;
 
3.已被实际采纳或应用;
 
4.对港口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鉴定、评审的组织
 
(一)组织鉴定、评审的单位系中国港口协会。申请鉴定、评审的科技项目应提交协会初审,凡同意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项目,应由申请单位负责具体会务工作。
 
(二)主要采取会议形式进行鉴定、评审,即:由协会组织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三)采用会议形式鉴定、评审时,由协会选聘同行专家7至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亦可先由申请单位提供,此时,所提专家人数应超过规定的50%)。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4/5。鉴定意见必须经鉴定委员会委员2/3以上或者到会委员3/4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鉴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申请单位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时,应尽可能有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等多方面的专家,提交协会从中选聘;也可由协会直接推荐专家并商申请单位认可后聘任。
 
(五)选聘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或副高级技术职称;
 
2.对被鉴定科技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并在业界享有声誉;
 
4.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鉴定委员会;
 
5.不得选聘非同行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成员。
 
(六)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负有严守被鉴定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职责。
 
(七)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代表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影响或干涉;
 
2.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或者测试结果;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意见中记载不同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协会或鉴定委员会主任提出暂停鉴定的要求,以便排除干扰。
 
四、鉴定、评审的程序
 
(一)凡符合前述鉴定、评审范围且需要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向协会提出鉴定申请,(申请书详见附件)并提供必要的鉴定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研究、研制报告、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报告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出具查新报告(查新承担单位须经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管理机构批准认定的科技情报、信息单位);
 
5.实际应用、采纳报告。
 
(三)协会先组织有关专家对认为可以组织鉴定、评审的项目进行初审,主要是对项目文档、技术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鉴定、评审条件的,协会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鉴定、评审的通知,并确定鉴定委员会成员;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并及时答复申请单位。
 
(四)鉴定会议由协会召集。在鉴定委员会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共1至3人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工作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
 
(五)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鉴定和归档的要求;
 
3.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科技成果的应用情况、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
 
5.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
 
6.对国家、行业科技进步的评估;
 
7.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六)鉴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要注意在鉴定意见中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七)协会应对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结论文本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年度统一编号和登记,同时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凡经鉴定、评审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协会审核后,及时通知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八)科技成果鉴定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申请单位要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五、鉴定、评审的管理和职责
 
(一)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协会的具体组织,并对其负责;
 
2.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
 
3.组织审议项目的答辩及验收试验;
 
4.提出鉴定意见,鉴定证书须经全体委员签名;委员如有异议时,需在鉴定意见中注明,也可以拒绝在鉴定证书上签名。
 
5.鉴定委员会对鉴定意见负责。
 
(二)项目完成单位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等,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协会有权撤销此项目鉴定,一切后果由该项目申请单位负责。
 
(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项目进行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评价,不得敷衍应付,作出不实结论。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鉴定委员的资格,并将所发生的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告知。
 
(四)协会应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必要的辅助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参加。
 
(五)鉴定工作的一切费用(包括专家技术鉴定的劳务费)由申请鉴定单位承担。 
 
(六)协会可向申请鉴定单位收取适当的技术服务费(详见附则)。
 
(七)鉴定材料应予立卷归档,以便备查。
 
六、附则
 
技术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被鉴定项目科研经费投入大小以及组织鉴定所投入的工作量,分为大、小型两类项目,由组织鉴定单位协会向申请鉴定单位收取适当的技术服务费:1.大型项目:10000元,2.小型项目:5000元。申请鉴定单位如确有经济困难,可向协会申请减免。
 
本实施办法由中国港口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港口协会
                                                                                                   2007年4月27日
 
附件:鉴 定申请表(空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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