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交通厅(局、委)、港协及各有关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专用章”印章及钢印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专用章”印章及钢印已根据交通运输部通知于2009年11月20 日起正式启用,原“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专用章”印章及钢印已交由交通运输部处理。
二、2009年11月20日之前由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港口协会核发的盖有原“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专用章”印章及钢印的《上岗资格证书》仍然有效,今后如需确定有效期等相关事宜,届时将另行通知。
三、中国港口协会是受交通运输部委托掌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考核与颁发《上岗资格证书》的唯一合法机构,任何未经许可自行仿制、颁发同类证书均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我会根据原交通部《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2]50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应使用本会统一编号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加强证书管理,防止仿冒证书的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启用“交通运输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人员培训专用章”印章及钢印的通知
中国港口协会
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