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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及其在中国的实施
http://www.chinaports.org     中国港口资讯网     2008/7/9 13:40:00

 

一 港口设施保安的由来

    2001年“9.11”事件及以后一系列恐怖事件的发生,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恐怖事件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危害世界安宁的一颗“毒瘤”,在世界范围内反对恐怖主义已是大势所趋。国际航运是世界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长期以来也是走私、贩毒、偷渡等违法活动的重要途径。恐怖分子既可以通过国际航运运送武器、人员从事恐怖活动,也可能直接把国际航运作为袭击对象,劫持和爆炸船舶、袭击港口、绑架或杀害船上人员。这些行为都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起政治、经济方面的恶劣影响,加强海上保安已成为国际航运界的当务之急。针对恐怖主义的蔓延,国际社会采取了积极的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

    1、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提出“全球安全的新展望”(New Vision of Global Security),呼吁国际和地区性组织在反恐工作中树立“相互协作”的新观念,指出维护全球安全依赖于多边机制的加强。

    2 、联合国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在2002年12月的有关决议中赞赏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海上保安的行动,并要求相关国家给予积极的支持。

    3 、联合国安理会(the UN Security Council)外交部长级会议在2003年1月重申反恐立场,提出各国家、地区性组织、国际组织将不遗余力、全面地协作反恐;在2003年3月召开的反恐委员会特别会议再次强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反恐协作的重要性,在不违反法律和侵害人权的前提下,要求在信息共享、经验交流以及避免重复劳动方面开展积极的国际合作。

    4、 世界海关组织(the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2002年7月,与IMO就多式联运以及相关的船/港界面活动中集装箱的检验问题签署备忘录。据统计,2002年6月世界集装箱运力为15,855,000TEUs;2000年世界港口作业集装箱225,300,000TEUs。这些集装箱具体在哪里、要运往哪里、集装箱内装的什么货物目前尚不能全部、及时和准确地掌握。

    5、 国际劳工组织(the International Labor Conference) 2003年6月第91届会议用185号公约替代了108号公约,制定了更加严密的海员身份证件制度。

    6、 国际海事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2001年11月第22届大会通过第A.924(22)号大会决议,要求各委员会研究反恐问题,提出修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增加海上保安事项。2002年2月,第一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起草修正案;2002年5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5届会议审议修正案;2002年9月,第二次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会议修改修正案;2002年12月,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6届会议审议修正案;2002年12月,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修正案以及《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ISPS规则)。

    新的SOLAS公约的修正案,建立了海上保安的国际法律制度,其内容不仅适用于船舶和船员,同时也适用于港口设施,对港口的保安系统在硬件、软件两个方面提出了十分详尽的要求。

 二 SOLAS公约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其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有关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 a条)。它的活动范围包括: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受船舶污染、便利海上运输、提高航行效率以及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交流有关的经验和情报,提供有关技术援助等。

    国际海事组织原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48年2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海运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起生效,根据公约,1959年1月13日正式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同时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1975年11月举行第9届大会通过公约修正案,《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自1982年5月22日起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该组织目前有一百六十多个成员国和两个联系会员(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

    国际海事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负责制定工作计划,选举理事会理事,任命秘书长。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由32个理事国组成。国际海事组织下设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国际海事组织共制定了40多个公约与议定书和800多个规则与建议。

SOLAS公约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最早产生于1914年,其原因是1912年4月“白星”(White Star)公司班轮“泰坦尼克”(Titanic)号在其处女航中沉没,致使1500多名船员和乘客罹难。在英国政府的提议下,13个国家的代表在伦敦通过了该公约。其后,1929年、1933年、和1948年又各通过了新的版本。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目的是保护与国际海上运输有关的人员与船舶的安全,1960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新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这也是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第一个公约,该公约于1965年生效。1974年国际海事组织再次通过了新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即一直沿用至今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

    SOLAS公约于1974年11月1日通过,1980年5月25日生效,之后又经历了不断的修正,到2002年底,公约的内容已经达到十二章,分别为:第I章总则;第II章构造;第III章救生设备;第IV章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第V章航行安全;第VI章谷物运输;第VII章危险货物运输;第VIII章核动力船舶;第IX章船舶的安全营运管理;第X章高速船安全;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第XII章关于散货船的补充安全措施。

SOLAS公约修正案的内容

    2002年12月,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的SOLAS公约修正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第V章航行安全中提出加速实施船舶安装自动识别系统的要求;第二,在原第XI章现第XI-1章加强海上安全(SAFFTY)的特别措施中提出永久性船舶识别号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的要求;第三,新增加一章为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SECURITY)的特别措施以及《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际规则》(ISPS规则),对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包括确定保安评估标准、根据标准进行保安评估、根据评估报告制定保安计划、根据保安计划落实保安措施、根据保安措施落实情况颁发“符合声明”等内容。

国际社会对SOLAS公约修正案的反应

    SOLAS公约修正案出台后,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普遍认为世界形势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制定一个新的、全面的国际海上保安制度,国际性的问题需要国际性的解决方案来解决。而SOLAS公约修正案把海上保安视为“风险管理活动”(Risk Management Activity),强调了最大限度的统一行动和积极预防的重要性,并为确定威胁、评估薄弱环节提供了操作指导,还为保安评估提供了“工具箱”(Toolkit)。

    更为难得的是SOLAS公约修正案在保安程度与便利运输之间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平衡。为此,各有关国际组织、地区和国家纷纷采取行动,投入到此项工作中来。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其综合技术合作项目(ITCP)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反恐帮助,2002-2003年投入200万美元,2004-2005年预计投入50万美元,并在埃及、乌拉圭、巴拿马、波兰、尼日利亚、印度、中国等国家积极举办研讨会进行宣传,积极筹备设立海上保安信托基金。

    早在“9.11”之前,欧盟委员会就在其“运输政策白皮书”中强调海上保安的重要性,并且积极努力减少在海上保安领域的单方行动和促进海上保安措施的国际化;欧盟委员会还在欧盟范围内推行相关的海上保安措施,适用于欧盟的港口和船舶以及进入欧盟港口的外国船舶;2003年5月2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制定实施SOLAS公约修正案的“条例”(Regulation)的建议,该条例将全面反映SOLAS公约修正案的要求,把相关要求扩展到国内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该条例还将制定专门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之间近海运输的特别措施,使ISPS规则B部分的相关内容强制化;欧盟委员会计划制定港口保安的“指令”(Directive),把ISPS规则的相关要求扩大至全部港口范围;欧盟委员会还要制定多式联运保安的“指令”和与港口保安相关的检查程序规定。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则认为确保海上安全具有战略上的重要性,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在海上保安方面所做的努力,发表了关于与恐怖主义斗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APEC首脑宣言,还召开APEC海上保安合作高级会议,交流各经济体实施SOLAS公约修正案准备工作的情况。与此同时,各有关国家也纷纷采取行动,积极开展SOLAS公约修正案的实施准备工作,具体的工作包括发布国内法规、建立长设的海上保安工作组织、确定不同保安等级的标准及相关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信息平台、确认相关的港口设施及经营人、对港口设施保安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发布评估指南、提供保安计划范本、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进行审批、签发《港口设施符合声明》、确定港口管理机构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的作用、确认“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协调国际规则与本国情况以及美国特殊要求之间的关系、加装保安设备、组织相关的研讨和培训、组织相关的演练与演习、安排海上保安工作的国家补助(如美国$3.66亿)等。

中国政府积极开展履约准备工作打击恐怖主义的工作受到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强调:当前恐怖主义危害上升,给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国际上重大恐怖事件不断发生,我国也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中国政府一贯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加强国际合作,实行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努力消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反恐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真正把反恐怖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要进一步健全反恐怖应急指挥机制和工作预案,不断提高队伍和装备建设的水平,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坚持立足预防、严密防范,主动出击、高效处置,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

    在海上保安方面,我国明确交通部全面负责SOLAS公约修正案的履约工作。为了做好SOLAS公约修正案的履约工作,交通部紧急制定了《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对我国港口设施保安的履约组织工作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实现了国际公约的国内化。与此同时,为了使港口设施的保安工作在全国迅速铺开,交通部又积极开展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标准及评估报告范本、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范本、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标准及程序、港口设施保安措施的种类、港口设施保安信息收集和交流办法、港口设施保安检查和发证规则等配套文件的制作工作。目前,《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落实工作正在全面展开,大量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接受了培训,港口设施保安的演练和演习也正在积极的筹备之中。

三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立法目的根据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一条的规定,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是履行SOLAS公约第Ⅺ-2章以及ISPS规则,加强我国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主要内容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SOLAS公约第Ⅺ-2章、ISPS规则A部分、ISPS规则B部分的相关要求以及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以便落实相关要求的内容。

    适用范围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主要适用于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SOLAS公约修正案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提到偶尔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可以不完全适用的问题,经过研究,《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没有采纳,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理由:1 我国对外开放的港口都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严格审查的,达到对外开放标准的的港口理论上一般不存在“偶尔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情况。2 确定哪些港口设施可以不完全适用、在哪些方面不适用,是要经过严格评估的,其工作的复杂程度并不亚于完全适用的港口设施。3 公约要求即使是确定可以不完全适用的港口设施,也不应降低SOLAS公约和ISPS规则A部分所要达到的保安水平。

    主要的概念
     1、 船港界面活动(ship/port interface):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directly and immediately)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2、 港口设施(port facility):在港口范围内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港区入口内或过驳过程中进出船舶的可能造成保安事件的人员、物资的通道和场所。
    3、 保安事件(security incident):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保安的任何可疑行为或情况。
    4、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recognized security organization):具备相关的能力,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交通部在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中的职责
    1、 为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港口设施规定保安等级、确保向其提供保安等级方面的信息并为防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
    2、 规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应涉及的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
    3、 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4、 批准经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和直辖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5、 颁发《港口设施符合证书》;
    6、 在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港口设施和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7、代表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就其港口设施之间的固定航线上的短程国际航行的替代保安安排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
    8、 授权经认可的保安组织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
    9、 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相关部门通报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1、 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2、 审核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3、 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修订内容进行必要的测试;
    4、 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5、 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6、 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 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已批准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2、 负责组织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3、 负责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已批准评估报告和计划的后续修订;
    4、 监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5、 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6、 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的职责
    1、 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为其经营的港口设施进行保安评估和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2、 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及其后续修订;
    3、 配合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其后续修订;
    4、 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5、 为港口设施保安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6、 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7、 收集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8、 组织港口设施保安演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经费
    1、 有关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用于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经费;
    2、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计划、实施保安计划所发生的费用由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承担。

    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1、 定义: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2、 确定机关: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3、 确定依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
    4、 保安等级划分:(1)1级保安:应当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2)2级保安: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当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3)3级保安: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交通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和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省、自治区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5、 港口设施经营人、管理人的责任 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安等级和规定的具体防范措施采取相对应的保安措施,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各方面:确保履行港口设施的所有保安职责;对人员、货物、交通工具进入港口设施加以控制;对港口设施进行监控;监控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监督货物装卸;监督船舶供应品装卸;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执行在三级保安状态下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保安指令;在执行保安措施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乘客、船舶、船上人员和来访者、货物以及服务的干扰或延误。

  (十一)保安评估

    1、 定义:对港口设施进行的风险分析,判别其哪些部分容易和(或)可能成为攻击目标,确定其风险水平,提出应对措施。
    2 组织:
    评估人: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的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将具体工作委托其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
    初审人: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审核人: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批准人:交通部。
    3、 方法组建由保安、风险分析、港口行政管理、港口经营、港口设计与工程船舶经营与管理和海事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应具备:
    保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船舶和港口设施的相关知识,特别是港口设计和工程方面的知识;评估港口设施可能出现的保安风险以及如何减小这种风险的能力;应急计划、部署和反应;保安威胁的类型及其特征;制造保安事件的手段;爆炸品对建筑物和港口设施的影响;识别和探明武器、危险物品和装置的方法;了解可能威胁保安的人员的性格特点和行为模式;规避保安措施的技术;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保安、监视设备和系统及其局限性;船舶和港口经营;保安措施实施。
    4、 评估中的考察事项:保安设施的状况;设施的结构、布局情况;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保安工作程序;无线电和电信系统,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有关基础设施;公用设施(utilities) 如被损害或被用于非法窥测,会对人员、财产或港口作业构成危险的其他区域。
    5、 确定重点保护的财产和基础设施 范围:入口、通道、航道、锚地、船闸、船舶操纵和靠泊区域;码头、仓储设施和货物装卸设施、设备;配电系统、无线电和电信系统、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等;港口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和助航设施;电厂、货物输送管道和供水系统;桥梁、铁路、公路;港作船舶;保安、监控设备和系统;港口设施附近的水域。
    6、 参考因素:可能的人员伤亡;港口的经济重要性;标志性价值;港口内是否有政府设施;受到破坏的情况下能否发挥原有功能和恢复正常功能的难易程度。
    7、 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识别识别活动应明确:港口设施内任何可能会使港口设施成为攻击目标的因素;对港口设施的攻击或在港口设施发动的攻击可能会造成的人员损失、财产损坏、经济破坏(包括运输系统破坏)的后果;有可能发动此种攻击者的能力和意图;攻击的可能类型。
    识别活动应考虑的保安威胁事件:通过爆炸、纵火、毁坏或恶意行为损坏、破坏港口设施或船舶;劫持、占领船舶或劫持船上人员;损坏货物、船舶关键设备或系统、船舶物料;未经允许进入或使用港口设施;走私武器或设备,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使用船舶运输企图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员和(或)设备;利用船舶作为制造损坏或破坏的武器或方法;阻塞港口入口、船闸、航道等;核攻击、生物攻击和化学攻击;在涉及下列港口设施附近建筑时,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磋商:可在港口设施内造成破坏;可被用于对港口设施造成破坏;可被用于非法窥测港口设施;可被用于分散保安注意力。
    8 、确定对港口设施结构、对人员进行保护的安全体系、营运流程或可能导致保安事件的其他薄弱环节,以及用于消除或降低这些薄弱环节的措施,参考因素为:从水路和陆路进入港口设施的通道和停靠在港口设施的船舶;码头、设施和相关结构的结构完整性;现有保安措施和程序,包括识别系统;无线电和通信设备、港口服务和公用设施,包括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保护措施;在攻击中可能被利用的附近区域;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协议;安全和保安措施之间的矛盾;港口设施和保安职责间的矛盾;实施保安措施和人力资源的矛盾;培训、演练和演习中发现的缺陷;日常作业中、发生事件或警报后、报告保安事件时、采取监督措施和进行审核时发现的缺陷。
    9、 保安措施的鉴别、选择和优化 依据:对可能威胁财产和基础设施的因素及其发生可能性的识别结果,和相应的保安要求。 参考因素:保安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港口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接受保安措施的可能性;发生过的保安事件;港口设施运营的情况。
    10、 共同评估同一经营人经营的港口设施的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事先取得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11、 期间每五年进行一次,但港口设施发生主要设施或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保安组织、通信系统、保安协调程序发生重大改变,发生了保安事件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评估。
    12、 保密《评估报告》应当保密。

  (十二)保安计划
     定义: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2、 组织:(同评估)
    3、 方法:(同评估)
    4、 内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所确定的负责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组织;负责实施保安计划的组织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和必要的通信系统,以使该组织能有效地持续运行并保持与其他方面(包括在港船舶)联系;港口设施保安员及24小时联系方式;1级保安状态下应当落实的保安措施和保安等级提高时应当落实的全部附加保安措施;为不断完善保安计划,应当根据经验和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经常性评价的安排;《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保密措施;向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报告的程序;港口设施内部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破坏做出反应的程序,包括维护港口设施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3级保安状态下发出指令的反应程序;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负有保安责任的港口设施人员和设施内参与保安事务的其他人员的职责;与船舶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特别是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低于船舶的保安等级,港口设施应当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港口设施内船舶的保安报警系统被启动后做出反应的程序;便利船上人员登岸或人员变动以及来访者上船的程序;针对与曾靠泊过非缔约国港口的船舶、不适用ISPS规则的船舶以及固定(浮动)平台或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5、 同一计划同一港口设施经营人经营的多个港口设施位置、运营方式、设备和设计相类似,事先取得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可以制订一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6、 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变化,或其他情况变化时,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修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批准保安计划时声明须经其同意方可实施的改变,在获得其同意前不得实施。
    7、 保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保密。
  (十三)符合证书
    1、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2、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申请报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
    3、 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验证后签署意见,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4、 直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的申请验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5、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6、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验一次,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7、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核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人员,应当经交通部认可;
    8、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

 (十四)港口设施保安员
    1、 定义:被指定负责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和维护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推荐港口设施保安员,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后写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一人可以担任一个或数个港口设施的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职责: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验;确保港口设施按本规则制订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维护、有效实施和执行;就《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增强港口设施相关人员的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与相关机构和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向有关部门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管事件记录;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签署《保安声明》;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确保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在接到船舶保安员请求时,协助其确认登船人员的身份;当港口设施保安员得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的要求或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执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当港口设施保安员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应当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十五)保安声明
    1、 定义为了确保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协调港口设施与船舶各自保安计划要求的保安措施而签署的书面协议;
    2、 船方要求签署的情况;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与之发生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在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的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该船靠泊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港口设施。
    3、 港方要求签署的情况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包括在人口密集地区或经济上重要的作业场所或其附近的设施进行的操作,以及旅客上下船舶、危险货物或有害物质的过驳或装卸等。
    4、 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签署的情况根据对船港界面活动对人员、财产或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的程度的判断。
    5、 相关问题:
(1)《保安声明》由船长或船舶保安员与港口设施保安员签署;
(2)《保安声明》应当使用双方同意的语言;
(3)《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重新制定;
(4)《保安声明》应当保存三年。

  (十六)培训、演练和演习
    1、 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各港口设施的经营或管理单位中,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进行保安评估、制订保安计划、担任港口设施保安员和其它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2、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对参加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 为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保证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港口保安演练。演练应有记录。
    4、 为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各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安演习。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18个月。
    5、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参加包括有关部门、船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共同进行的保安演习。演习应有记录。6港口保安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演习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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